北京要账公司提示:为朋友担保时,看见连带两个字一定谨慎签名
发布:2021-02-17 09:51 编辑:fengxing 热度: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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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人因为无法拒绝“好朋友”、“好哥们”的一再请求为其借款行为做担保,原本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帮帮忙而已,其实不然,一旦你签字,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担保责任角度,给大家分享解读民法典关于“担保”的新规,以及为他人担保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两种保证形式对应不同程度的保证责任!

2、《民法典》中对“担保”作了哪些改变?

 

1、两种保证形式对应不同程度的保证责任!

很多人并不清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

《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这就通过清偿顺位先后的设定,使一般保证人的承担责任的时间在债务人之后,且只起到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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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讲,作为一般保证人,在借贷双方的二人纠纷没有处理完成,且债务人没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通常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替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即使需用个人财产还款,也只需偿还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未能还清的部分。

(2)连带责任担保

《民法典》第688条第2款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那么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不愿意清偿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所以连带责任担保中,并没有清偿顺位先后一说。也就意味着,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期限

关于担保期限问题,合同有约定的自然按照约定来,未约定的则按照《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为“6个月”: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所以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对于责任承担问题的区别上,也给广大担保人提了醒:当担保条款中出现“连带”二字时,一定谨慎签字。

 

2、《民法典》中对“担保”作了哪些改变?

有人提出,如果合同中没有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此时如何确定保证责任呢?

对此《民法典》第686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如果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没有明确是何种保证责任,那么按照民法典最新规定,则认定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这也是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方式条款的最大变更。(区别于此前《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一律按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综上所述,如果你要为他人提供担保,请尽量选择“一般保证”的担保方式,而不是“连带保证”方式。同时《民法典》实施后,按照上述新规,当担保合同或者担保条款中出现“连带”二字时,签字前一定要谨慎再谨慎。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QQ图片202102170950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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