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分享:什么是债的担保?
发布:2021-04-10 11:49 编辑:admin 热度: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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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目的是督促债务人严格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确定担保关系之后,即在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上,又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又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担保所生之债属于从债,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债的履行。当主债变更或者终止时,担保之债也就随之变更或终止。债的当事人不得转移主债而保留担保之债,或转移担保之债而保留主债。

债的担保形式或担保方法主要有保证、违约金、定金等几种。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签订保证合同后,保证人即向主合同的债权人保证对主债务人改造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订立。保证合同的订立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的债权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协商明确保证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人可以保证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也可以只保证部分债务。如果在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保证范围,可认为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有两种:一为补充债务,它是指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首先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或负责赔偿。另一为连带债务,它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这种连带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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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保证人必须按照保证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订立以后新增加的债务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订立后,主债务减少,保证债务也应随之减少。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保证同一债务,称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人之间经过协商可以按份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认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就代替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主债务人请求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其他保证人和主债务人请求补偿。债权人如果起诉保证人,保证人须通知债务人参加应诉活动,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否则造成损害时债务人有权拒绝保证人的补偿请求。

下面几种情况可以导致保证责任终止:

一是当主债务终止时,保证责任也即终止;二是合同规定保证人在限期内负保证责任的,如果债权人不在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履行请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即终止;三是保证合同没有规定保证期限的,主债务改造到期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债权人仍不提出履行请求的,保证责任即刻终止。

违约金指的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应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就是由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比例和数额。约定违约金就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出全部合同的货款总值,但是也不得将违约金比率订得太低。否则,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权减少或者废除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定金就是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在订立合同之后但还未履行之前,当事人的一方付给他方一定的金钱。定金有成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解约定金—以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证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违约定金—以定金作为不履行合同的赔偿。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QQ图片2021041011484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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