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能不能得到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依据就在于能否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当前,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并不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增加了难度,在执行中,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是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北京风行讨债公司对此,总结了一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用。
1.从申请人处“挖掘":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账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也可以委托律师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来“挖掘”:
采取公告奖励的办法,鼓励案外人及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举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挖掘”:
(1)套取:笔者在代理某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账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依法主动查明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
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
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查询。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5.申请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应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该通知在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一并送达。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时,法院应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申报财产的内容包括: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对被执行人的自行申报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申报的完整性、时效性。
(2)要注意对各种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申报。执行实践中最容易忽视的是被执行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及其他生产经营性所得的申报。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未如实申报财产,消极对抗执行,通常称之为“软抗拒”,有一些人是基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认识而产生消极对抗行为,也有的是受当前社会上不正常现象的影响,什么“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占国家便宜欠银行的钱顺理成章,认为“不占白不占”。执行人员要切实掌握被执行人的这种错误认识,积极化解和减少对抗,争取被执行人的合作,防止被执行人心理发生逆转。同时要对被执行人严厉讲明转移、藏匿财产或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后果。
6.法院依职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和审查、判断证据
《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期限规定》第六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承办人根据财产的性质,可分别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核查。具体包括:
1.向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2.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
3.向车船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船舶情况;
4.向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情况;
5.向证券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
6.向公安户籍部门了解被执行人的家庭关系、履历情况;
7.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审计执行
审计执行是指法院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权益等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一方法,通常在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状况,或者申报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提出质疑;或者申请执行人提出证据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嫌疑的情况下所采用。审计机构应是具备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此种方法仅适用于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不适用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此办法已在其他法院得到运用。
8.强制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强制措施中对财产的搜查,是指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转移、隐匿财产,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发出搜查令,对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行为。其特点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5条、第286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搜查措施,以及搜查的条件和程序。由于搜查措施行之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未能如实的申报其财产和提供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住所、企业的财务室、负责人的办公室进行搜查,能直接获取被执行人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搜查时,首先责令被执行人对可能隐匿财产和有关财产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自行开启,如不配合开启的,法院强制开启。由于搜查活动的场所在被执行人住处、办公处以及财产隐匿地,无法形成法庭上庄重威严的气氛,加之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极易发生抗法事件。
9.传唤被执行人询问
传唤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或质证的一种强
制方法。《执行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这是当事人报告方法的一种补充,与被执行人申报相比,具有国家强制色彩。执行人员在询问中,被执行人处于心理弱势,比较易于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状况,但应讲究询问方法和艺术,力求让其说清其财产状况,并善于倾听,善于发现其漏洞,以便真正查清财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及其价值。此种方法是法院在执行中常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若被执行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对被传唤人实施拘传,强制调查询问,查明其财产。在询问被执行人时,一定要注意核对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的财产与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相同,如有转移、藏匿财产行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