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解答:夫妻婚前和婚后债务如何界定和讨要
发布:2023-02-22 20:01 编辑:admin 热度: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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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共同一切的债务,那么就应当由双方共同承当归还义务,即便在离婚的时分商定了由其中一方承当,但是也不能用此商定来对立债权人。



一、婚前债务离婚后怎样分担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构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作的权益义务关系。

 

依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益,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益。但是,假如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富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归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当举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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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只在其实践承受财富或受益的范围内承当清偿义务。

 

在司法理论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品种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运用的,能够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举债置办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求时,能够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寓居或共同运用的等等。

 

总之,判别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联络,应当分离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处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求等诸多要素综合判别。

 

二、离婚后能否要承当前夫婚前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

 

从这条规则来看,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请求归还借款没有错。

 

女方假如以为这笔借款与其无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准绳,由女方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和你前夫明白商定这借款属于你前夫的个人借款,或者能证明这些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法院只能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讨债公司提示您:在很多状况下,一方在婚前债务,其实都是属于个人债务,也就是与另一方没有关系。于是之后夫妻不论能否离婚,另一方其实都没有义务来对这个债务承当义务,除非是自愿对并不属于本人的债务或夫妻共有的债务承当归还义务。但有些状况下固然是婚前借债,经过认定的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另一方就需求作出清偿。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QQ图片2020111110235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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