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分享: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发布:2026-01-27 07:41 编辑:fengxing 热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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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头有这么个规定。要是没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得不太清楚,那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一天起,往后推六个月,这就是保证期间。在这六个月的时间里头,如果债权人没让保证人去承担保证责任,那保证人就不用再担这个责任。


这里得特别留意一下,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还早,或者跟主债务履行期限是一起到的,那这就跟没约定是一样的。反正不管是没约定,还是约定得不清楚,保证期间都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那天开始算,为期六个月。


这个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能让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让法律关系变得更确定、更稳定。这样一来,大家在涉及到保证责任的事儿的时候,就都有个明确的规矩可以遵循,不会因为约定不明确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乱七八糟的纠纷,对大家都好呗。


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责任范围怎样界定


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责任范围的界定如下:


首先,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若没有另外约定,就按上述法定范围确定。


其次,关于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在该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该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未依法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总之,未约定保证期间不影响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界定,但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因保证类型而异。


三、未约定保证期间后如何进行追偿


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所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此期间,债




权人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该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后,可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若存在多个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还可按照约定份额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没有约定份额的,平均分担责任后相互追偿。总之,保证人追偿需先明确保证类型及保证期间是否满足规定,然后依法向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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