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公司提示;婚前债务婚后还
发布:2020-08-27 10:55 编辑:admin 热度: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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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现年27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王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2003年5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李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 借凑了8万元给王某,王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原告李某只好就8万元债务将王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这8万元的债权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评析要点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丈夫王某婚前对妻子所欠债务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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