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合法借条却被法院判定借条无效,认为你是职业放贷
发布:2020-09-10 10:54 编辑:admin 热度: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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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里拿着借条,去找借款人要求还钱。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并偿还利息,反而被法院判定属于职业放贷,不支持偿还利息的诉求。甚至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怎么就认定他是职业放贷人了?



【案情回放】

2018年3月1日,陈晓辉、魏睿睿与张广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二人周转需要向张广星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当日,张广星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二人给张广星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现已收到出借人张广星的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后来张广星经过多次催要本息,陈晓辉与魏睿睿以种种理由推托。索要无果后,张广星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晓辉与魏睿睿归还自己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张广星贷款对象众多,除了本案借款人外,还分别向十余人出借资金。并约定了较高利率。



张广星的贷款纠纷案件中双方约定的利息较高,借款行为存在明显的盈利性。张广星这两年内通过向多人、多次提供资金,用来从中赚取高额利息,这些借款行为带有反复性、经常性,而且借款的目的也具有盈利性。根据规定,张广星的贷款行为应当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符合职业性放贷特征。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应认定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后,利用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因此受损失的一方。



【法院判决】

陈晓辉、魏睿睿偿还张广星借款100000元。

驳回张广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要账公司提示】

借款人如果主张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的,需要证明出借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并且需要证明出借人的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的具有营业性。但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些手段遮掩其对外放贷为业的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变得更加困难。

所以在借款之前,要了解清楚出借人是否有职业放贷、非法放贷的情况,以免让自己掉入高利贷的圈套;在借款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借款合同及对账时确定的金额;在借贷纠纷发生后,要注意看出借人是否存在近两年内连续、高息以及反复的向多人提供借款的事实。据此,主张证明出借人存在职业放贷、非法放贷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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