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执行,使判决书沦为一纸空文。面对恶意转移债权规避执行的行为,鼓楼法院的法官火眼金睛,让被执行人的“诡计”落空。
“顺理成章”的债权转让计划
2016年,第三人B公司通过招标成为A公司基站土建电力项目的工程施工方,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竣工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将一次性给B公司付清工程款一百余万元。
2019年5月,A公司突然接到姚某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该文件载明第三人B公司已依法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姚某,未付工程款请直接向姚某清偿。但该协议中并未约定债权转让的对价,是否系无偿转让?这让A公司对该文件真实性表示质疑。
“多次向A公司索要欠款都没有结果。”故姚某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百万元债务。
“我丈夫是此次基站项目实际施工人,考虑到他还需继续与A公司合作其他项目,所以由我来提起诉讼。”姚某称因B公司欠付其丈夫陈某工程款,故B公司将对A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了她,并非无偿转让。
双方各执一词,真相究竟为何?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姚某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系无偿转让以及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原告姚某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系实际施工人,且案涉《债权转让协议》通篇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尚欠陈某工程款;即便陈某系实际施工人,但其妻子姚某并非实际施工人。故法院认为原告姚某与第三人B公司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B公司将其对被告A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姚某的行为系无偿转让。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第三人B公司与原告姚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前,其作为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已达100余件,其中因无可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案件涉案金额远远超过本案所涉工程款金额,该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根据前述分析,原告姚某系无偿受让本案所涉工程款,第三人B公司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原告姚某及第三人B公司对此情况知晓且应当知晓,但二者仍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试图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规避执行,逃避债务,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严重妨害了法院的执行程序,故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最终鼓楼法院驳回了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以为将有关的债务转移就能客观上造成“无履行能力”的状态,试图规避执行,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唯有尽快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才是被执行人的正道,一切想法设法的逃避计划和老赖行为都将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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