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公司解答:赌账偿还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发布:2020-10-14 04:06 编辑:admin 热度:163

QQ图片20201014040757.jpg核心提示:  赌博是一种十分不好的行为,不仅仅受到法律的强烈禁止,而且在道德上也是一种十分不好的行为。当时,现在社会上还是有很多人在赌博,赌博必然涉及到了赌债的偿还问题。赌债偿还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北京风行要账公司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问题。

  一、赌债偿还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赌债是非法的,当事人可以拒绝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因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赌债的分类认定

  1、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或者是先借后赌,是指赌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赌博行为;

  2、赌博关系中当事人与第三人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其中,以是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三人有恶意与善意之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3、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或借贷关系双方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

  三、属于赌博犯罪的情形

  (一)参与,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第六条明知他人用于赌博而提供的贷款或者在赌博中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处赌博,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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