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提示:强占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司法如何定性?
发布:2020-10-31 10:26 编辑:admin 热度: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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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占领债务人财物的行为是如何定性的呢?北京风行讨债公司来解答: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工资讨还债务,采取钳制或者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占领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争议。那么在实际的这种因要帐而引起的暴力或威迫所产生的行为若何分析的呢? 


  因为债权人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并当场获取了债务人的财物,其行为特点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然则,两者具有本质的差别。 


  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法占领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钳制的手段当场不法占领该财物的行为,损害的是双重客体,既损害他人家当权利,也损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有具备上述主、客观要件,同时侵犯了他人家当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才能以抢劫罪入罪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抢劫罪属于侵犯家当罪,其主观上具有的不法占领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占领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不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领关系本身就是不法的,即没有任何司法依据地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因借贷或者其他家当胶葛,债权工资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领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律例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合的。从民事上讲,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司法保护的。 


  债务人不实行债务,本身存在一定的错误,债权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债,虽然手段不合法,但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为了挽回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具有在没有任何司法依据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不法占领的目的。 


  客观上,一般也不会造成债务人债务以外的家当损失。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入罪处罚,一般也不应以其他侵犯家当类犯罪入罪处罚。假如债权人在讨帐过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损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导致对方人身伤害、灭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有意伤害罪、有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入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稍微伤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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