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公司解答:职业要帐人与契约的关系
发布:2020-10-31 10:44 编辑:admin 热度: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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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风行要账公司解答职业要账人与契约的关系
       梅因说过,人类文明成长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职业讨帐也不例外。范愉教授认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可以视为约束自力救济的一般原则和司法手段”〔32〕要想规范职业要账人的行为,需要应用合同对自力救济进行约束。职业要账中存在三方面“身份———契约”关系,可以经由过程契约予以规范。
  (1)职业要账人与国家的契约关系。职业要账人解决债权债务纠葛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打破了国家对纠葛解决的垄断,两者甚至出现出一种竞争关系。若允许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职业要账人与国家需要杀青某种“默契”,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经由过程契约,职业要账人赞成国家所设置的各类基本性前提,以此换回国家对其合法性地位的承认。借鉴欧美国家对“职业要账”的处理办法,允许职业要账公司进行工商注册,对注册公司设定较为严格的成本以及经营营业范围,设立专门机构对其成本及营业范围进行监督(例如英国的OFT),处理相关投诉。
  (2)职业要账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职业要账人之间也存在竞争关系,为了调和关系,防止恶性竞争,需要建立响应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可以对职业要账行为进行自律治理,制定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保护行业的稳定与公允。在美国就有美国要账者协会、国际信用商账协会(ACAINTERNATION-AL)、应收账款催收者协会(CCAA)等多家行业协会,在英国有信用干事协会(CSA)和信用治理协会(ICM),并制定了追账指导手册(OFT2003)等行业规则,规范职业讨帐人的行为,使欧美各国的职业要账行业一贯处于健康、良性的成长中。
  (3)职业要账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迈克·D·贝勒斯在《法度模范正义———向小我的分配》一书中提到了一种职业干事模式,并认为职业干事之目标是为了增进小我之幸福,而不是决定人的福利〔33〕。文中提到的这种模式多指向律师、医生之类的职业,但从该干事的存在是为了增进小我之幸福的角度看,职业要账与其有异曲同工之妙。笔者认为,债权人是职业要账的开启者,是福利的最大享有者,债权人需要对职业要账人的行为负责,债权人向职业要账人做出一定的待遇承诺后,要账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直接与债务人进行接触,要账人所采取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归因于债权人的委托,也就是说,债权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目的就是追回债权。在此指引下,要账人采用的手段假如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就要对债务人承担合营责任。是以,笔者建议在保持职业要账原有的法度模范结构特点不变的情况下,在债权人乞助职业要账人之始,应当将签订要账契约作为一个自力的法度模范,规定签订契约是开启债务催讨的必备阶段,契约中应当具体规定要账人的行为方法,债权人有义务保障要账人的行为合法、适当。并将此契约立案,以备要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便于深究债权人与要账人的责任。如斯一来,经由过程契约将债权人与职业要账人联系在一路,把规范职业要账人行为的责任同时施加于债权人一方。如此一来,债权人便不会一味追求债权的实现,会选择那些采用正规、文明、合法手段进行要账的机构,客观上促进职业要账机构健康成长,形成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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