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因讨债无果,便使用暴力手段索要,这样的行为不但使不得,而且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10月31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讨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陈某铭受朋友王某委托为其追讨债务,伙同张某晖、黄某强、被告人伍某枝等人商量如何向被害人肖某索取债务。
同年8月9日上午11时许,陈某铭指使林某庭以洽谈生意为由将被害人肖某骗至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某超市门口,并将肖某外貌特征告知张某晖后,张某晖、被告人伍某枝等人在超市门口将肖某强行推上由黄某强驾驶的一辆面包车,将肖某带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某酒店房间二楼。
期间,被告人伍某枝伙同张某晖、黄某强等人使用暴力及语言威胁强迫被害人肖某偿还债务人民币18万元。因被害人联系家人转账未果,被告人伍某枝、张某晖等人按照陈某铭的指示,要求肖某写下一张欠王某18万元的欠条。当日21时许,被告人伍某枝、张某晖及黄某强等人将被害人肖某带回广州释放。
陈某铭、张某晖和黄某强分别于2012年10月和1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伍某枝在律师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昨日的法庭上,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当时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且家中有幼子需抚养的缘故,才心存侥幸,没有及时归案。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内心的负罪感越来越重,最终在家人的支持下选择了投案自首。
经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伍某枝伙同同案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因被告人伍某枝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伍某枝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两个月。
北京风行要账公司认为,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的犯罪,被告人伍某枝及其同案人为索取债务,使用一辆面包车强行将被害人从广州市掳至高要市,使其脱离熟悉的环境,处于一个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空间及数名壮年男子的控制之下,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并恶意用脚踩住被害人,击打被害人头部,且拘禁时间从上午一直持续到晚上,长达十数小时,其行为之恶劣,显著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及立法旨意。
北京风行要账公司提醒,如果遇到债务纠纷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时,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应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索取债务,切不可因一时冲动为索债而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同时,债务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债义务,在遭遇不法侵害时应及时报警求助。
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