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账公司提示:过激要账、讨债的法律风险?
发布:2020-11-14 12:07 编辑:admin 热度: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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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难挣,债难要,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相信大家都有体会,今年更是如此,2018年春节已经过去了,2008年的账却还没要回来。节后,不少人仍然奔波在要债的路上,也有部分讨债者打算采取跟踪、拘禁、绑架的手段要债,也有找“社会人”出面要债的,债务人就范还好,一旦不愿还款,矛盾激化,双方下手没轻没重,极易发生人身伤亡后果。今天我们北京风行讨债公司通过案例给大家分析一下非法要债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6月13日晚,童某以刘某拖欠工资为由,纠集单某、孙某前往周口某工地找到刘某,要求刘某拖欠的工资3000余元。因对欠款有争议,双方争执不下,单某持木棍猛击刘某腹部,童某对刘某拳打脚踢,孙某将随身携带的手电筒递给童某作为凶器击打刘某,刘某倒地无法动弹。在刘某将3000余元通过微信转给童某后,三人离去。次日清晨,刘某感觉不适,联系童某将其送医治疗,家人报案。经鉴定,刘某脾脏破裂、肋骨骨折、胰腺挫伤等多处人身损害,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童某、单某、孙某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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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为索要债务,带领常某等人将被害人郜某从郑州某酒店带走,非法控制在某小区中,期间多次对郜某进行殴打。3月5日凌晨,郜某偷偷发短信给女儿,女儿报警,公安人员于下午4时,将郜某解救,并抓获郝某。经鉴定,郜某人身伤害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郝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三

2013年9月1日,被害人牛某与重庆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场地养殖,截止2014年9月,共拖欠租赁费13万余元。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多次安排张某、徐某催收未果。2015年11月14日下午,李某、张某、徐某三人找到牛某将其带回公司,逼迫牛某泡在水塘里,并采取拳打脚踢、棍棒殴打、挨饿等方式逼其早点还债。牛某经受不住,晕倒在水塘里。三人将牛某送医,经抢救无效,牛某死亡。经鉴定,牛某系外伤、寒冷等诱发心脏病发作呼吸衰竭死亡。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三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年和三年。

案例四

2014年7月28日,苏某因经营需要,向吴某、赵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10%,截止2015年10月20日,苏某共计还款154万元。2015年11月1日,苏某再向二人借款35万元,其中10万元按月息10%,25万元以苏某名下房产抵押。截止2016年1月6日,共计还款29.8万元,但二人认为该还款是100万元借款的利息,苏某不认同。

2016年4月1日、13日,赵某与被害人杜某、郭某强行入住苏某抵押的房屋,并将屋内物品搬出。此后,双方发生多次争执。

2016年4月16日,赵某再次纠集杜某等人到苏某公司讨债,并对苏某及其子于某言语、肢体侮辱。于某持刀捅刺杜某等人。最终造成杜某死亡、严某和郭某重伤、程某轻伤的后果。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具有其他情节,判处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认为非法要债轻者会受到行政处罚,重者会构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绑架等犯罪。非法要债行为惹怒债务人的,讨债者反而容易受到人身伤害。

一、索取非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

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非法拘禁是民间索债的常用方式,为非法索要非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的,不论是从行为、还是目的来看均具有违法性,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非法索要合法债务,就不受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因此,非法索要合法债务,也能构成违法犯罪。但判处刑罚时,鉴于犯罪动机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可以减轻量刑。

三、非法拘禁入罪有时间上的标准吗?

《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可以非法拘禁罪立案。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并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法律也并没有规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到多长时间就可以定为非法拘禁罪。比如,有的讨债者,虽然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但既保证正常饮食,没有对被害人有任何心理、人身、财产损害,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当然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因此,我们认为,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主要影响量刑。

四、就非法拘禁罪,从重量刑因素有哪些?

从情节上,从重量刑因素有非法拘禁时间、人数、次数、殴打、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等,从后果上,从重量刑因素有轻微伤、轻伤、重伤、残疾、死亡、精神失常等。

五、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前述案例一和案例三,被告人实施的是拳打脚踢、浸冷水、挨饿等行为,此类行为已经超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锁门、捆绑、堵嘴等),导致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等严重后果,我国刑法将此种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进行处罚,这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北京风行讨债公司提醒

要债没有错,但要合法,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证据欠缺的,就想办法收集证据,以备后期走法律途径需要。当时要不到债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欠条、还款协议等。如果嫌走法律途径效果不好的,可以提前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根据财产情况进行财产保全,保证胜诉后的执行,也可以以此逼迫债务人尽快还款。在经济来往中,有条件的,可以在债务发生时就把控法律风险。同时,“老赖”们也应该想想,为啥拘禁你们心里没点数吗?人无信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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