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提示: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多久
发布:2020-12-04 10:26 编辑:admin 热度: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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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适用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那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多长时间呢?下面,北京风行讨债公司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是多久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而设立的,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务人;保证期间针对的是保证人。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效力上均有明显的区别:从性质上看,诉讼时效是强行性规范,是法律规定的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时间限制,是一种法定期间,任何当事人都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自主行为改变其长度和计算方法。保证期间是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一种约定期间,原则上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其长度和计算方法;从效力上看,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期限,而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作为保证债权是否发生效力的一种期限条件。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法院仍应当受理,但是义务人有时效抗辩权,而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提出权利请求,保证期间完成后,保证债权未成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不生效力,从而成就保证债务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法院对此不应受理。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QQ图片202007200906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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