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债务人在财力物力允许范围内,大都会尽力清偿债务,即使因客观因素的影响,一时无法履行债务或无法完全履行债务,他们也会请求延期,待一有偿付能力就主动还债。然而在客观现实中,也存在着这样一类债务人。他们或借债时就心怀叵测,或负债后居心不良,即使客观上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主观上却不愿清偿债务。于是,他们或隐匿财产,或挥霍转移财产,从而造成无资清偿债务的假象或有资产而不愿还债的状况。这种状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权,讨债人要追讨债务就非常困难了。下面我们分条阐述一些有关这类情况的讨债知识和手段,以供读者参考。
一、债务人隐匿财产时的讨债
一般来说来,公民有权对自己的财产状况保守秘密,有权依法任意收藏自己的财产,比如,职工甲把贵重的金银首饰藏于碗橱里面以防盗,个体工商户乙为躲避乱摊派请求银行对其存款数额保密,农村承包经营户丙出于传统的不露财的观念把劳动所得的几万人民币用土罐装起米理入地下,肯是法律允许的行为。但是,如果上述甲、乙、丙三人隐置其财产的目的不是防查、躲乱摊派和不露财,而是为了拖债、债,那么,他们隐匿财产的行为就因为目的的非法而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了。
针对他们隐匿财产来拖债、赖债的行为,债权人应采取什么手段讨债呢?能不能叫上几个身强力壮的朋友把债务人隐匿的财产搜查出来做抵押逼其还债呢?这显然不行。因为债权人的行为已经属于非法行为,这不但讨不回债,而且还得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我们也不能任债务人拖债、赖债,债权人可以采用的有效手段还是有的。首先,债权人可以找到债务人指出他隐匿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要求债务人以其隐匿的财产还债;其次,债权人可以向人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区乡的领导讲明使务人隐置财产拖债、赖债的情况,请领导做债务人思想工作,促使其履行债务;最后,当上述手段皆不见效时,债权人就可以诉诸法庭,请求人民法院用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拿出隐匿财产清偿债务。
法人隐匿资产拖债、赖债,最常见的是负债企业在银行或信用社设“明”、“暗”帐户。明帐户上资产数额很小,用以对付讨债或人民法院,使讨债人失望而归,让人民法院查封帐户不见效果。暗帐户中隐匿着企业的主要资产,暗中流动。
针对这种隐匿资产拖债、赖债的情况,讨债人可采用以下手段讨债。首先,通过各种渠道调查该负债企业实际资产,如果能取得银行或信用社的配合,那就更好;其次,向该企业主管领导和会计摊牌,指出他们分设明、暗帐户的非法性,列出该企业实际资产项目和数额,请求其履行债务;最后,如果该企业执迷不悟,还要拖债、赖债,讨债人即可诉请法庭,请人民法院以强制手段判其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挥霍或转移财产时的讨债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可以依法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所有物的命运,任何人不得干涉财产所们人行使其权利。
拖欠债务的财产所有人为了拖债、赖债大肆花钱,挥霍无度,或者把财产赠与、转让、出卖给别人,致使资不抵债,或者无资偿债,属不属于依法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能否干涉其行为呢?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财产所有权及其行使的有关法律理论。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他性的含义即我们前面所讲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自主自愿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对所有人正当行使权利加以妨碍和干涉。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依法享有”和“正当行使”这两个词组。它们告诉我们: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正当、合理。
弄明白了上述理论,我们再来回答债务人为拖债、赖债挥霍或转移财产合不合法,能否干涉的问题就容易多了根据债务人挥霍或转移财产的表面行为看,他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合法形式;但是,根据债务人挥霍或转移财产的实际目的看,他拖债、赖债、逃避债务负担却是非法的。行为和目的结合起来看,债务人的行为就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在《民法通则》中,这种行为归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干涉,以保护债权的实现。
具体讲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当债务人挥霍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开始进行时,债权人立即通过诉讼手段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制止其挥霍或转移行为,避免债务人无偿还债务的现象发生。其二,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赠与或转让别人吋,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而将已经转移的财产追回。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