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工程款被拖欠后,很多时候施工人因为各种原因会选择转让工程款债权,比如自己欠了其他人的钱、债权受让人能更好地催收工程款等。工程款债权也属于普通债权之一,且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因此,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承包人无需征得发包人同意,可合法把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工程款债权也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优先受偿权问题。优先受偿权是保障工程款债权的重要基础,那优先受偿权是否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到第三人呢?
观点争议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就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另一种则认为建设工程价款转让的,优先受偿权不随之转让。关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最新《民法典》中相关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前述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了几点: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优先受偿权可视为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受让人可取得债券有关的从权利。因此,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认为,工程款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也应随之转让。
最高院案例
2012年7月,智楷公司与圣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智楷公司承建圣城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双方产生合同纠纷,智楷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将圣城公司上诉至人民法院。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甘某及原告智楷公司共同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变更甘某为本案一审原告,法院裁定后,遂变更甘某本案一审原告,智楷公司退出诉讼。意即,智楷公司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甘某。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为:甘某享有案涉工程工程款的债权,同时对该工程款数额范围内就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后,圣城公司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对一审判决部分细节进行了重新裁定,但依然支持了甘某的工程款债权和优先受偿权。
二审宣判后,圣城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过审查之后,对甘某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甘某从智楷公司处受让案涉债权,系对案涉债权的概括承受,因此,原审法院判令甘某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圣城公司以甘某并非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为由主张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语
综上,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优先受偿权是否应随工程款债权转让到第三人并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最高院是支持受让人可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观点的。
事实上,只要承包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转移,也未超出《民法典》最新规定的18个月时间,不仅可以将工程款债权及优先受偿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受让人得到转让后,还可以主张受让前以及受让后被拖欠部分工程款的利息。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