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解答:怎样讨货物运输合同产生之债?
发布:2021-04-03 11:37 编辑:fengxing 热度: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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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方和承运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同时还具有以下特征:(1)标准合同。因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由国家授权交通部门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比如任意加收运费。(2)计划合同。贷物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特别是各种大宗的货物运输合同都应按国家计划签订。(3)有第三人参加。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方和收货方可以是同一法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收货方并非托运方面是第三人。作为收货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但在合同成立后,也对承运方享有相当的权利和负有一定的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较多,以其标的分类,有普通货物特种货物和危险货物等运输合同;以其运输工具分类,有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和航空运输等运输合同;以其运送方式分类,有单一交通工具合同和联运合同。在这各种各样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其共性,亦有其个性。下面我们以共性为主,以个性为辅,具体介绍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所产生的债务:

(一)向托运方讨债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方主要义务有四:按合同的要求交付托运货物、对托运货物进行包装、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危险货物和特种货物时应履行特别义务。倘若托运方不履行其义务,即可成为债务人,承运方可以要求托运方清偿债务:

1.关于讨要不履行按合同的要求交付托运货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1)托运方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应向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2)托运方严重违反运输合同规定的要求,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藏危险货物引起爆炸、腐蚀等事故;因错报苯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等事故,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讨要不履行对托运货物进行包装义务而产生之债:

托运方对于托运的货物,国家规定了包装标准的,必须按标准包装;未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本着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距离等情况进行包装。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他人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和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讨要不履行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义务而产生之债:

支付运费是托运方的基本义务。此外,由于承运方有时要对货物进行必要的补充作业,因此要核收杂费,托运方也有义务支付。如果托运方不履行按时支付运杂费的义务,承运方有权停止货物运送,并可要求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4,关于讨要不履行特别义务而产生之债:

(1)托运方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如果托运方没有正确说明危险物的性质,或违反危险品运输的其他规定,致使承运方或第三人受到报害,托运方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托运方托运特种货物时,托运方应作好各种保护措施并派专人挥运。比如,鲜活货物或需要生火加温的货物,如果发现病伤、腐烂、变质、报毁等现象,抨运人应及时向承运方申明并协商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托运方负责。

(3)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支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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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承运方讨债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主要义务有四:按合同规定及时发运货物;将货物按时运达约定地点;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收货人;安全运送和保管货物。倘若承运方不履行其义务,即可成为债务人,托运方可以要求承运方偿清债务。

1.关于讨要不履行按合同规定及时发运货物义务而产生承运方接受货物后,应在运输合同或规章规定的时间、地点配车、船或飞机发运货物,否则应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

2.关于讨要不履行将货物按时运达约定地点义务而产生之债:

(1)承运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达约定地点,如果因承运方原因造成货物运到逾期,则应偿付违约金。

(2)承运方如因自己的过错将货物错运到非约定地点或送错了收货人,应无偿改运到合同约定的地点和收货人,因此而造成货物运到逾期,则还要偿付违约金。

3.关于讨要不履行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及时通知收货人义务而产生之债: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方如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或因通知错误而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负责赔偿。

4.关于讨要不履行安全运送和保管货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运方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收货人为止,始终负有安全运送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按下面两条赔偿托运方损失:

(1)单一交通工具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染、损坏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2)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重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先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规定些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对于这种情况,讨债人一定要注意:讨债对象是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即使货物损失并不是终点阶段的承运方造成,也只能拨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向收货人讨债

前文我们讲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时谈到,收货人对承运方享有相当的权利和负有一定的义务。倘若收货人不履行义务,也会成为债务人,承运方可以向他讨要下列之债:

1.关于讨要不履行按时领取货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收货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领取货物,超过规定时间领取的,应向承运方支付保管费或违约金。

2.关于讨要不履行支付应交费用义务面产生之债:

(1)合同规定运杂费由收货人支付的,收货人应当支付;

(2)如托运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运杂费或所支付费用不足,收货人在领取货物时,有义务交清运杂费。

(四)有关承运方对运送货物灭失毁损的责任的两个问题:

1.关于免除责任的条件: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货物灭失毁报,承运方只按损失的实际价值赔偿而不负实物赔偿责任。

关于灭失毁损货物实际价值的计算有两种形式:(1)按照发货地的价格计算赔偿,并将所收运杂费退回托运方;(2)按货物达到地的价格计算赔偿,承运人只赔偿损失货物的价值,不退运杂费。更多关注www.bjcxtt.com 风行商务北京要债公司,北京要账公司,北京追账公司 原创编制,转载请注明出处QQ图片2021040311375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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