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要承担连带债务责任么?
发布:2020-07-12 12:20 编辑:admin 热度:274

配偶要承担连带债务责任么?

  配偶要承担连带债务责任:讨债的时候,别忘了债务人的配偶可能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法律上曲曲折折的写了很多话,实际上我们常见的可以分成三种:



讨债的时候 莫忘了配偶要承担连带责任

        1、以夫妻共同名义的对外的借款。


        2、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妻子事后追认。


        3、借款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篇幅所限没有全部列举)。一旦法院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之间要对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让债务人的妻子承担连带责任,不言而喻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当下,很多债务人把财产转移到配偶的名下,或者采取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的履行。一旦将债务人配偶的捎上,实际上就对债务的清偿有了保障。但是现实总是骨干的,很多时候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很多时候,债权人已经起诉后,才意识到债务人有配偶,这笔债务,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个时候要想追加被告人,要简单一些,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但是第二种情况就要复杂一些,那就是在上诉以后,才发现需要追加当事人。


  北京讨债公司提醒我国的诉讼法采取的是二审终审制,如果在二审中追加当事人的话,意味着追加的当事人并没有能参加一审的审理。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旦追加了当事人,法官经过调解不能达成调解意见,二审的法院就要把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这给追加的当事人有了参加一审的机会,也就是说这样对于被追加的债务人配偶才是公平的。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又回到一审,是一个非常费力气的事情,但事实是还有比这更复杂的。


  有些时候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债权人才意识到债务人有配偶,想让其承担连带责任怎么办呢?有人会说。到法院申请再审,但是这种方式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再审是有条件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了****再审的条件,其中并没有哪条说,遗漏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能靠的上边的是(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但是很明显,这两条有些牵强。而且申请再审程序非常复杂,耗时也长。


  北京讨债公司了解到于是有人出了一个主意,那就是让执行局的法官追加被执行人。但是,无论是《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是《最高****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可以把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因为执行法官并不是裁判法官,他们仅仅是依据法律文书展开执行工作,法律文书上并没有债务人配偶的名字,法官是不能擅自追加的。


  因此要追加被执行人配偶唯有一个方法,就是另行起诉。让很多人困扰的是,法院采取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另行起诉是否被法院驳回。《最高****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请求实质上否定前判决结果。而起诉债权人的配偶是属于不同的当事人,而且起诉的请求是承担连带责任,与原来的判决并不冲突。所以起诉当事人的配偶是可行的。


  那么好了,这个复杂的问题终于说明白了,那就是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想追加债务人的配偶需要另行起诉。但是别忘了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你必须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才可以,否则也就失去了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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