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债务是属于两口子共同承担的?
发布:2020-07-13 00:28 编辑:admin 热度:349

北京要债提示:如何区别债务是属于两口子共同承担的?

    刘启立和万芳是一对80后两口子,由于思想比较新潮,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两人于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双方财产AA制。今年年初,刘启立因公司经营不善,向徐杰借款人民币240万元。在该笔债务还未偿还期间,刘启立、万芳因感情不和遂协议离婚。徐杰得知后,迅速到法院起诉刘启立、万芳两人,要求两人共同承担240万元的债务。庭审中,万芳以其与刘启立之间存在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她认为,两口子两人婚前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财产AA制,对于各自的财产互不干涉,那么也没有理由要承担对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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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相关法律规定,两口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两口子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刘启立和万芳的婚前财产协议只对两口子双方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刘启立的借款应当是个人债务,若刘启立或万芳能证明徐杰知道该约定,则万芳就不用承担该债务。否则,徐杰即是法律中规定的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即使刘启立和万芳之间有协议,也要共同承担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该笔债务。

    最终,因万芳无法举证徐杰知晓该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故法院判令刘启立和万芳共同偿还徐杰的240万元借款。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两口子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在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两口子“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两口子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不分两口子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两口子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婚前财产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部分人结婚时会考虑签署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以保证各自的利益。

    这里本所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婚前财产协议是婚前签订,婚后生效的书面协议,它对两口子双方具有法是律约束力,但是不能对抗善意(即不知情)第三人。因此,在涉及债权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应对第三人尽告知义务,且尽量留下第三人知情的证据。这样,在将来债权债务产生纠纷时能言辞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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