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了解下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分割问题
发布:2020-07-15 01:28 编辑:admin 热度:794

先来了解下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分割问题

婚前使用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

普通投资者婚前购买股票,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应该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婚后是否有投资——即主动追求股票增值行为。

案情简介

王甲与王乙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王甲起诉要求与王乙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王乙持有的股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乙婚前开户并购买了南海发展股票1017股、江山股份股票2772股、闽东电力股票16500股,2012年3月,王乙出售部分股票,并用抛售款买入200股国电电力及300股山东矿机股票。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海发展、江山股份、闽东电力股票均系王乙婚前财产,该部分股票及增值部分应归王乙所有;王乙在与王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部分股票出售,并将股票抛售的所得款购买国电电力、山东矿机股票,而该购买股票行为发生在婚后,理应视为原、被告共同经营股票之行为,因此国电电力、山东矿机应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同时应扣除王乙出售婚前股票所得收益。

以案说法

婚前投资者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离婚时是否分割,应根据婚后是否操作股票以及具体操作行为来区分。

(1)如果投资者婚后一直没有卖出买入操作,则该股票价格变动将视作纯市场因素导致的自然增值,离婚时该股票不管是否增值、增值多少都仍属于投资者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分割。

(2)如果投资者婚后有买卖操作,则将视作投资者在婚内通过对市场行情研判规避风险、再投资行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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