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讨债公司分享:仅有汇款凭证能否认定为借款关系
发布:2020-07-28 11:40 编辑:admin 热度: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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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交付借款后,借款合同才生效,但如果仅有汇款凭证,是否一定为借款关系?
基本案情:

       1、周某与李某原为朋友关系,李某向周某借款,2014年9月周某向李某转账11000元,12月向李某转账3600元,2015年1月向李某账户转账38500元,以上转款共计53100元。随即李某出具欠条载明:“欠周某人民币53100元,还款日期2015年2月28日,欠款人:李某”。


       2、另2014年10月、11月周某分别向李某指定刘强账户,转款共计81000元。均是李某电话周某告知指定收款账户及金额。周某出于朋友信任,也没有再要求李某写欠条。

       3、此后,应李某要求,周某于2015年4月、6月分别向李某账户转账共计72900元。没有补写欠条。



       4、2015年7月向李某指定的谢杰账户,转账15400元。李某打电话来借款时,周某老婆刚好在旁边,多了个心眼,按下了电话录音键,做了电话录音。


       5、后经周某再三催促,李某一直未支付上述借款,无奈,周某找到团队律师,并委托团队律师追讨全部借款。

案件进展:

       1、团队律师指导周某收集了上述借款的转账凭证,借条、及周某与李某之间的通话录音,经过团队律师评估,有转账凭证、借条及电话录音的证据,证据相对比较充分,应该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而转账给刘强账户的款项,如果李某自己不承认的话,法院应该不会支持。必须补充证据,才有可能胜诉。后来,李某查询到收款账户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这样,律师认为转给刘强账户的钱81000元,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没有录音,必须把刘强也作为共同被告,要刘强也还款,且申请法院调取刘强该账户收款后的一年内的进出账银行流水,看看这笔款,最终刘强转给了谁,胜诉的希望才会大一点。

       3、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欠条所述款项53100元为投资款,2015年4月及6月的72900元为周某赠与,至于转给其他人账户的款项,与自己家无关。




法院认定:

       1、对于上述借款,法院认定第一类借款,即欠条载明的内容,在李某没有证据证明为投资款的情况下,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判决李某归还。


       2、第二类借款,即72900元,李某辩称为赠与无任何证据,且考虑到两人为朋友关系,之前也是先转账,后出具欠条的习惯,可认定为借贷关系。


       3、至于转给其他人谢杰账户的15400元,因有汇款凭证、及李某借款时的电话录音,录音内容清楚的显示,李某要求转到谢杰的账户,法院认为是李某的借款,应该归还。


       4、转给刘强账户的81000元,庭审时刘强害怕承担责任,说是受李某的委托代为收款的,法院结合调取的刘强账户的一年内的流水,显示刘强收款后,第二日将81000元转到了李某的账户。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否认借该笔款,但是现有证据,达到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李某借款的可能性大。故认定李某借款事实成立,李某需偿还81000元给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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