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仅凭借据还不够,利息先扣除,法院不支持!
发布:2020-08-19 09:18 编辑:admin 热度: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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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据,在很多人看来是解决借钱纷争最有力的证据,可是原告梁某手持被告陈某出具的借据,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却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自己借到的钱完全不是欠条上的数额,双方各说各有理,争执不下。

经法官全面、仔细审查借款交付这一要件事实后,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借款数额。

  原告梁某诉称,因被告陈某资金短缺,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26日向被告提供借款20万元,2010年6月25日提供借款20万元,2010年7月22日提供借款22万元,2010年8月16日提供借款11万元。被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别出具四张借条,借条总额合计为73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每次提供借款时,都会从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被告实际拿到手的本金是“缩水”的。

  法院:细查原告借款交付行为,查明实际借款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第一笔、第三笔和第四笔借款,法院从原告梁某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中并未发现可以与之对应的取款记录。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采信被告陈述,认定原告第一笔、第三笔和第四笔借款的借款本金金额分别为19万元、12万元及10万元,认定第二笔借款的借款本金为20万元。

北京风行讨债提醒: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实际支付给借款人金钱是双方借款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在基于借贷关系主张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出借人应对款项实际交付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单凭借条不能直接认定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法院需在此基础上审查双方的借款合意和审查借款实际行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来佐证借条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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